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