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对只生一个孩子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给予奖励扶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