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本市支持绿色建筑领域科技创新。建设项目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试验、论证、审定或者认定后,可以在该建设项目中使用。本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在绿色建筑领域的应用,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