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探索建立建筑领域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逐步将碳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纳入碳排放管理。鼓励开发建筑领域碳减排项目和场景,将碳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并赋予价值,运用商业激励、市场交易等方式,推动实现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