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立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划定,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澧河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两岸堤防背河堤脚以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澧河取水口上游三千米至下游三百米两岸堤防背河堤脚外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澧河取水口上游七千二百米(乡道054澧河桥)至下游五百米两岸堤防背河堤脚外五十米以内的区域;唐河入澧河口至上游二千米(唐河与马沟连通处)两岸堤防背河堤脚外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