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澧河干支流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工作。对污染水源、破坏保护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