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不得损毁一级保护区的隔离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