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澧河干支流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以水质稳定达标为目标,开展流域联动综合治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涵养水源,保护水质。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澧河干支流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用肥料、农药,降低农业面源污染,防止造成水污染。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