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餐饮、住宿、旅游、游泳、垂钓、野炊、露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设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