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除以下情形外,二级控制线不得调整: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市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

(四)为开发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急救灾生活综合保障系统等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要的。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