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新型气体燃料必须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气体燃料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