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施工、检修应在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进行;停止供气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对居民恢复供气时,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恢复供气之日六时至二十时之间择定恢复供气时间。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