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九条有效管道燃气企业在燃气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二)建立健全用户档案;(三)按照规定及时为用户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保证质量;(四)检修燃气设施以及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应事先通知用户;(五)工作人员入户检修、检查、抄表,应佩戴统一的标志,文明作业,用语规范。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