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二)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标志;(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四)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