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二)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标志;(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