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验明合格证明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将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