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回收第八条有效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验明合格证明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将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