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回收第七条有效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