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知识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