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督促辖区居民住宅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