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督促辖区居民住宅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