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的停放、充电和消防安全,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