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限期退出,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