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