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