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