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