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