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机构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实施管理,加强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