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回收、登记、通行、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租赁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