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号牌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制作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临时号牌继续有效。新登记或者补办的,应当使用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临时号牌。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