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