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灭失、不再使用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等情形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