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每个工作年度初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在十五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