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立法建议项目在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法咨询顾问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