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立法建议项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