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级、镇(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