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