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