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并应当协助市文化主管部门调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