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并应当协助市文化主管部门调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