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并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鼓励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或者通过资金资助、物资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