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四)组织评审、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传承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传播、展示、交流活动;
(六)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版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市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