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