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或者投诉。市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