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推动建立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发展机制,在跨区域调查研究、宣传展示、传承发展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同弘扬莞香制作技艺、赛龙舟、麒麟舞、醒狮、粤剧等优秀传统文化。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