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