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专题展示、专栏介绍等方式,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队伍建设和智库交流合作;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教学与理论研究;通过向社会招募学员等方式,推广实施家族传承、师徒传承与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传承人培养模式,重点扶持和培养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
市教育部门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素质教育,根据实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为中小学特色教育内容,鼓励职业学校在相关课程中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并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通过鼓励技工院校在相关课程中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以及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申请认定烹饪、工艺美术等领域技能人才,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研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