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版权等部门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申请或者登记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方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依法为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