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版权等部门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申请或者登记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方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依法为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