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每年将本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