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每年将本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