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市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保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